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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院综合素质测评细则

第一章 总 则

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正、公开、公平地开展文学院本科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的评审工作,同时,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我院根据《山西师范大学本科生奖(助)学金申请及评定办法》的规定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文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。

第三条 本细则主要规定本科生奖学金和表彰奖励评审过程中综合素质测评,所列的评分标准均遵循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,并体现对学生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要求。

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参加奖学金和各类先进的评选:

(一)本学年学习成绩有不及格者;

(二)本学年违反校纪校规,受学校纪律处分者;

(三)不遵守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,受学校、学院通报批评者;

(四)学习态度差,经常迟到、早退、旷课者;

(五)一学期请假累积4周(含4周)以上者;

(六)思想品德行为总分低于60分者。

第五条 学院根据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分。综合评定成绩作为当年评选优秀学生和各类奖学金的依据,并作为毕业生就业和推荐免试保送研究生等工作的依据之一。

第六条 综合成绩构成

(一)二年级评奖学金时适用:

综合成绩=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×20%+智能素质测评分(不含体育成绩)×70%+ 体育成绩×10%

(二)三年级评奖学金时适用:

综合成绩=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×20%+智能素质测评分(不含体育成绩)×70%+体育成绩×10%

(三)四年级评奖学金时适用:

综合成绩=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×20%+智能素质测评分×80%

第二章 思想品德素质、社会服务与活动成绩评分标准

第七条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的评定

(一)思想品德素质测评分=基准分(65分)+学生互评成绩(5分)+附加(减)分(30分)

附加(减)分上限为30分,累加后超过30分的按30分计。

注意:以下各类加减分必须要有合格的凭证,不得随意加减分。

(二)学生互评成绩由学生根据我学院学生品德行为评价指标,对全班同学打分,最后统计出每名学生的成绩。具体评价指标如下:

1、 树立社会主义社会荣辱观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;

2、志存高远,坚定信念。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面向世界,了解国情,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,努力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;

3、热爱祖国,服务人民。弘扬民族精神,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。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、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。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,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,增强社会责任感,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;

4、勤奋学习,自强不息。追求真理,崇尚科学;刻苦钻研,严谨求实;积极实践,勇于创新;珍惜时间,学业有成;

5、遵纪守法,弘扬正气。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,遵守校纪校规;正确行使权利,依法履行义务;敬廉崇洁,公道正派;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;

6、诚实守信,严于律己。履约践诺,知行统一;遵从学术规范,恪守学术道德,不作弊,不剽窃;自尊自爱,自省自律;文明使用互联网;自觉抵制黄、赌、毒等不良诱惑;

7、明礼修身,团结友爱。弘扬传统美德,遵守社会公德,男女交往文明;关心集体,爱护公物,热心公益;尊敬师长,友爱同学,团结合作;仪表整洁,待人礼貌;豁达宽容,积极向上;

8、勤俭节约,艰苦奋斗。热爱劳动,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;生活俭朴,杜绝浪费;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;

9、强健体魄,热爱生活。积极参加文体活动,提高身体素质,保持心理健康;磨砺意志,不怕挫折,提高适应能力;增强安全意识,防止意外事故;关爱自然,爱护环境,珍惜资源。

(三)学生互评办法

各班以班干部、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测评小组,班长任组长,辅导员监督,全体学生参与,测评小组以《德育分评定细则》为依据,结合每位学生的现实和平时表现,班级每位学生,从0~5分,给全班同学打分(精确到小数点后1位,如0.5分),去掉两个最高分,去掉两个最低分,最后计算出每位同学的平均成绩。

第八条 附加(减)分主要是对积极参加文学活动、社会工作、文体活动等,并表现良好的同学给予适当地鼓励,以及对日常生活中表现不当的学生给予一定的批评。党支部委员会成员,由党委书记考评;团委、学生会等各个社团成员附加分,由院团委书记考评;班长、团支书附加分,由辅导员考评。附加(减)分评分内容主要包括:文章发表、文娱体育活动、社会活动及其他等方面:

(一)文章发表加分

本项加分上限为16分,累加后超过16分的以16分计。发表不同的文章可以累计加分。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的刊物上发表,只计最高分,不累加。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,加分减半;以第三作者及以后的不加分。

1、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者,在全国学术会议上每宣读一篇论文者,加6分;

2、在省级刊物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者,加4分;

3、在公开发行的市级报刊和期刊上每发表一篇论文者,加3分;

4、在校报等校级刊物上每发表一篇文章者,加2分;

5、在神舟诗刊、红烛报等上每发表一篇文章者,加1.5分。

(二)职务及其他加分

本项加分上限为7分,累加后超过7分的以7分计。任期满半年者分数减半,不满半年者在此基础上再减半。

1、校学生会主席、校社联主席、院团委副书记、院学生会主席 ,任期满一年,加5—6分;

2、校学生会副主席、校社联副主席,院团委秘书、学生会副主席,任期满一年,加4-5分;

3、学校优秀及甲级社团主要负责人(正副职),校学生会、社联部长,院团委、学生会部长(正副职),班长,任期满一年,加3-4分;

4、学校一般社团主要负责人(正职),学生党支部委员、团支书、班级学习委员、生活委员、文体委员,任期满一年,加2-3分;

5、学校优秀及甲级社团部长、学校一般社团主要负责人(副职),任期满一年,加2分,一般社团部长,任期满一年,加1分;

6、校学生会、社联及院团委、院学生会干事,任期满一年,加1分;

7、校广播站、电视台、校报、学生工作部(处)等的工作者,任期满一年者,可加2分;

8、在校内外做好事,事迹突出受到表扬者,加1-3分;

9、凡宿舍检查中被评为校级、院级优秀宿舍或文明宿舍的,宿舍全体人员分别各加1分、0.5分。

10、班级被评为校级、院级优秀团支部、班集体或优秀团日的,班级全体同学分别加1分、0.5分。若兼得优秀团支部、班集体或优秀团日的,不重复加分。

(三)文娱体育活动加分

凡代表学院参加校级大型比赛(校篮球赛、啦啦操、校运动会、校羽乒联赛等)未获奖但作出突出贡献的每人可加1分(不积极参加训练者除外);获奖者按奖次加分,具体如下:

本项加分上限为10分,累加后超过10分的以10分计。各类比赛同一项目只计最高分,不累加,不同项目可累加。

1、 参加国家级文体比赛(含演讲、辩论、知识竞赛、征文),获前四名者分别加4、3.5、3、2.5分,前四名的集体项目(六人以上),每人分别加3.5、3、2.5、2分;

2、 参加省级文体正式比赛(含演讲、辩论、知识竞赛、征文),获前四名者分别加3、2.5、2、1.5分,前四名的集体项目(六人以上),每人分别加2.5、2、1.5、1分;

3、 参加校级演讲、辩论、知识竞赛、征文等正式比赛,获前四名者,分别加2、1.5、1、0.5分;获得前三名的集体项目(六人以上),每人分别加1.5、1、0.5分;

4、 大学生体育竞赛中打破全国、地区单项纪录者,加6分;正式体育竞赛中,破省高校记录者,加5分;破学校记录者加3分;

5、 参加学校运动会,获前四名者,分别加2、1.5、1、0.5分,获五至八名者,加0.3分;获得前三名的集体项目(六人以上),每人分别加1.5、1、0.5分,获得四至八名者,每人加0.3分;参加正式比赛者,加0.2分;

6、学生积极参加校内院内各类小型文体活动(即团委、学生会、社团办的活动)并在各项比赛中获一、二、三等奖的,分别加1.5分、1分、0.5分,获其他奖(如优秀表现、组织奖)的每项荣誉可加1.5分,累计加分不超过8分,其中,社团加分总计不得超过3分。

(四)获荣誉加分

同一奖项只加一次的分,本项加分上限为12分,累加后超过12分的以12分计。(注不含比赛类奖项,如征文、演讲比赛等)

1、省级荣誉获先进个人等的荣誉,每项荣誉可加8分;

2、市级荣誉或先进个人等的荣誉,每项荣誉可加7分;

3、校级荣誉如优秀学生、优秀党员、优秀志愿者、积极分子培训班优秀学员等的校级荣誉,每项荣誉加6分;

4、院级荣誉(同校级荣誉 ),每项荣誉可加3分。

(五)减分

1、 多次无故旷课经查实的,酌情予以减分,一次扣0.5分,累计不得超过5分。情节特别严重的,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;

2.、早操(升旗)无故未到者经查实的,一次扣2分,情节特别严重的,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;

3、 在学校各类宿舍检查中,凡查出有使用违禁电器等违反宿舍管理条例行为的宿舍,该宿舍住宿人员一次扣0.5分;

4、 要求各班必须参加的讲座、会议、活动,以及党支部组织生活,没有正当理由缺席者,每次扣1分;

5、违反校规并受到学校行政处分的同学德育减10分;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校院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,德育成绩每次减4分。

第三章附则

1、各班德育分应该本着实事求是、公平、透明的原则,最高分不得超过98分,最低不计;综合测评要以全方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目标进行测评,如果有反应不实事求是情况并经调查属实,要做出相应处分。

2、该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最终解释权归文学院学工组。

文学院学生工作领导组

2010年9月15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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