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赋予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,加强我校二级教代会制度建设,依据《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》和《山西省教科文卫体系统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》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二级教代会是各学院(单位)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基本形式。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,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的具体体现,是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,各学院(单位)应依法建立教代会制度。
第三条 各学院(单位)二级教代会,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工会指导下进行工作,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。
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,每年召开一次。遇特殊情况,
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。
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学校二级教代会实施细则为基本工作准则。
第二章 职权与职责
第六条 听取和讨论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。审议本单位的发展规划、重大改革方案、经费预决算、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第七条 审议、通过本单位提出的岗位责任制方案、聘任制实施方案、考核力、法、奖惩规定、奖酬分配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劳动权益和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。
第八条 向学校教代会、工会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章 大会的筹备
第九条 二级教代会首届或换届,在本单位党委(党总支)领导下,成立由党政和工会有关人员参加的筹备小组。筹备小组由本单位党委(党总支)负责人任组长,工会主席任副组长。筹备小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,报本单位党委(党总支)批准,并上报校工会同意后,由院党委(党总支)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,并按有关规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,包括确定代表名额、各类代表比例、选举步骤和办法等,同时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和提案征集工作。
第十条 届期内召开教代会的具体筹备工作,由本单位工会负责。
第四章 代表的产生
第十一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正式教职工,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。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,可连选连任。
第十二条 作为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教职工代表,应具有较好的素质,应能代表教职工的利益,有全局观念,并热心群众工作。代表的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群众性,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%以上。
第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名额,按教职工人数确定。教职工100人以上的单位,代表比例为教职工的30%至50%;教职工少于100人的,可直接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。
第十四条 代表的产生,可根据本单位情况,按分配名额的办法,
将代表人数分配到各工会小组。各工会小组通过商讨提出候选人名单,教职工直接采取无记名投票选举。投票选举时,教职工人数应超过应到教职工的五分之四; 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实到会教职工的半数。
第十五条 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,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。
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与义务
1、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2、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,提出提案,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 意见,对教代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。
3、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,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,密切联系群众,听取、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,并做好本职工作,
第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。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、离退休教职工代表。特邀代表一般是本单位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。
第五章 提案工作
第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提案的征集、处理由提案工作小组负责。
第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,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,确定征集起止时间,并将提案表印发给教代会代表。
第二十条 提案内容主要是对本单位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生活福利等方面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。超出本单位事务内容的不予立案。
第二十一条 提案一事一案,一般由一个代表提出,两个以上(含
两个)代表附议。提案应包括案由、解决办法和措施建议等内容。
第二十二条 提案的审核、立案。收到提案后,由提案工作小组审核,审核该提案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职权范围,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、法规,是否符合提案的规范要求。审核合格的提案,给予立案。没有立案的提案,向提案人说明理由。
第二十三条 立案的提案须送交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,由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。承办部门在一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,限期予以落实。不能落实的说明原因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工会应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促。提案办理结果必须及时通知提案人,同时将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存档备查。对提案的征集、立案和处理情况,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。
第六章 专门机构设置
第二十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小组,根据工作需要设置。专门工作小组成员由教代会筹备小组提出建议名单,提交大会通过。
第二十六条 专门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,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。
第二十七条 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应由熟悉业务、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的代表担任。
第七章 预备会议
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预备会的基本程序是:
1、听取筹备小组报告教代会筹备情况。
2、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关于代表增补情况报告。
3、通过大会议题和日程。
4、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。
5、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。
第二十九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。
第八章 主席团
第三十条 每届教代会召开时,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。主
席团由全体代表在预备会议时选举产生。
第三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,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负责人,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。主席团人数可根据本单位规模自行决定。
第三十二条 届期内各次大会由主席团主持。
第九章 正式会议
第三十三条 二级教代会正式会议的基本程序是:
1、大会执行主席核实出席人数,与会代表必须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。
2、行政负责人作行政工作报告。
3、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做出说明。
4、各代表组就会议报告、议案进行讨论、审议,对大会的各项决议、决定草案和提交大选举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讨论酝酿。
5、主席团听取各代表组意见后,安排对大会决议、决定草案进行修改,并向大会做出说明。
6、大会进行选举或对决议、决定进行表决,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。
第十章 决议、决定
第三十四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,经教代会讨论、审议后,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。
第三十五条 决议、决定的形成一般经过以下程序: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情况起草决议、决定草案,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、决定草案,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。
第三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要求复议。教代会对行政负责人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,可以向行政负责人提出建议。
第三十七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、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。表决须获得实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。
第十一章 附则
第三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经费由本单位行政列支。
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本细则凡与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, 以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准。
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山西师范大学工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