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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,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,促进学院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。根据《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》中规定“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,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”的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,是教职工在院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。

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力

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:

1.听取院长工作报告。审议学院重大工作发展规划,改革措施,规章制度。提出建议和意见。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。

2.积极支持院长履行职责。及时收集反馈。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意见,对学院工作实行民主监督。

3.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,评议,监督。学院行政领导干部,

4.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,关心教职工生活。

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院长行使决策和指挥权,要维护院长的权威。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,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和管理权利。实施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,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检查和监督。

第三章 组织制度

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院正式教职工均可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。

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,一次。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/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。大会选举和表决,须经总数一半以上方为有效。

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由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。

第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,由院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。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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